今天一如往常在衝浪,看到一則很有趣的問題,內容大概是:
「搜索不是一定要用搜索票嗎?那些開門讓警察進來直接搜的警察都有搜索票嗎?還是都沒有法律常識直接開門?」
其實這個問題問的很好。
一般來說民眾看到警察(先不論他家是不是真的有違禁品、或是有藏犯人)來敲門說要搜索,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很難期待能冷靜拒絕,也怕拒絕後因此遭受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訴訟,所以警察來了直接開門的情況是可以理解的。
不過我們還是要先了解一下搜索到底是什麼:
1.
按照刑事訴訟法(以下都是刑事訴訟法)第122條的規定,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、物件、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,必要時可以搜索。
如果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(比如說幫忙藏槍或是違禁品),那就必須要有相當理由才能搜索。
簡單來說搜索在法律上被定義成是一種「強制處分」,所謂的強制處分依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會帶有「強制性」,換句話說這種類型的措施會造成我們權利上比較大的受損,比如說我好端端的為什麼房間要給人看、為什麼要搜身、又為什麼家裡要被翻箱倒櫃?
也因為對人民侵害的權利較大,按照第128條搜索必須有搜索票,搜索票是由檢察官聲請然後由法院核發,過程是不公開的(免的提前被知道到時候空手而回),而且搜索票必須明確記載要搜索的範圍、人、物件...等等,在學理上稱為「搜索票概括禁止原則」。
簡而言之,發動搜索是以有令狀(搜索票)為絕對原則,必須經由法院許可後才能進行搜索。
2.
但在另外一個方面上有個很重要的問題:
「如果等到有搜索票才能搜索,那會不會證據都湮滅光了,反而一無所獲呢?」
非常的有可能。想像一下,警察今天抓到毒販,毒販是開車裝著毒品去交易,當場抓到人後難到等法院發搜索票,也就是毒品就近在眼前,但卻不能搜不能扣押嗎?那我是毒販我一定當著警察的面把毒品丟掉,這樣沒有證據,頂多只有超速阿!
所以這個時候法律上有設定三個例外,可以在緊急情況先搜索,在學理上稱為「無令狀搜索」。
3.
目前針對緊急情況有三種態樣:
「附帶搜索」(130條)、「緊急搜索」(131條)、「同意搜索」(131條-1)
(1)
附帶搜索比較好理解,最好的例子是抓到現行犯(比如上面的例子毒販開車運毒),新聞上或是電影裡警察所做的「抓到人後搜身」這個動作就是附帶搜索,不需要搜索票就能進行,並且除了身體之外還可以搜索交通工具(比如他開的車)。
但附帶搜索有個限制,必須要被抓到的那個人「立刻可觸及的地方」,比如說他人在1樓被抓到,他就不可能回到11樓的自己家去湮滅證據(在他被壓制的情況下),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搜索他11樓的家,就不是附帶搜索,除非有搜索票,不然是違法的。
(2)
緊急搜索按照字面上的解釋,就是在「情況緊急」下也能不用搜索票進行搜索,以第131條規定有有兩種模式:
緊急情況可能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躲在自己家裡或別人家裡、櫃子裡、別人的房子裡,這樣的處所就可以搜。
另一種緊急情況(必須由檢察官發動)認為被告有可能在24小時內湮滅證據,也可以由檢察官指揮警察搜,但必須要在三天內陳報法院(跟法院說),如果法院不准應該撤銷(就是取消)這種搜索。
特別注意,這兩種情況不能混淆,也就是如果只有一種理由,如果有可能藏人那就只能找人(也就是說找到人後又去開他的抽屜,人不可能躲在抽屜)也是違法的。如果是湮滅證據就只能找證據,不能順便找人。
(3)
最後一種是「同意搜索」,也就是跟網路上的問題比較類似的情形,在沒有前兩種情況的前提下,如果被搜索的那個人,經過搜索的人詢問表示同意後,在事前簽立搜索同意書,就可以搜索。
但是!同意搜索必須要事前為主,實務上(法院)已經很明確的表示,事後補的搜索同意書絕對是無效的,因此取得的證據在法律上無法主張哦。
4.
回到這次的問題,如果民眾在不清楚、不了解發生什麼事的情況下就開了門、又或是之後才簽同意書、或是被壓制逮捕的當時要求同意(比如雙手、身體被壓制問你同不同意讓我搜),這些類似情形下的同意是不是真的有效?是可以向法院主張的!如果因此被定罪或是因為因此取得的證據被定罪,也有翻盤的可能(因為證據無法使用,證據不足必須無罪推定,也就是沒罪)
附帶一提,除了有搜索票的情形是「事先法院審查」外,其他三種緊急情況都是「事後才檢討」也就是要向法院主張過程違法才行。